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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般纳税人跨区施工都是按照2%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发表时间: 2020-07-04 14:58:08

作者: 恒生仁财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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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般纳税人跨区施工都是按照2%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误区

一般纳税人跨区施工都是按照2%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答复

不一定按照2%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 预 缴 税 款 =(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  付 的 分 包 款 )÷(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 预 缴 税 款 =(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  付 的 分 包 款 )÷(1+3%)×3%

参考

1、《***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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