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1-04-06 08:45:25
作者: 恒生仁财税集团
来源: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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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缴费支出如何处理
郑州会计培训为促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社会保障兜底,鼓励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费相关的税收政策。
今天就跟着大白一起,来了解一下保险缴费支出的税务处理吧~
社会保险
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郑州会计培训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补充保险
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依据
商业保险
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4.《***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5.《***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6.《***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郑州会计培训 编辑 (http://www.hnhscw.com/)